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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教學評價在音樂教學中發(fā)揮作用

作者:商蘭君   來源 :中小學音樂教育網   發(fā)布時間:2018-01-17   點擊:

  義烏市廿三里第二小學  商蘭君


  [摘  要]  音樂教學評價是利用所有可行的評價技術,對音樂教學所預期的一切效果給于價值上的判斷,它是音樂教學過程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目前小學音樂教學中的學生評價存在重教師輕學生、重知識重技能、重共性輕差異性、重目標輕過程等,針對這些不足,在文章中我進行了闡述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走出不足的途徑以改變音樂教學中學生評價的現狀,發(fā)揮學生評價的真正作用。


  [關鍵詞]  學生評價;音樂教學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基礎教育在教育評價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嘗試。新課程改革使教學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基礎教育課程更把評價提到了新的高度,而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和素質教育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評價也成為音樂教學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兑魳?a href=http://m.shangwufuwu.com.cn/kegaizhuanti/list0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課程標準》指出:現代音樂教學評價應充分體現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精神,貫徹《音樂課程標準》的基本理念,著眼于評價的教育、激勵與改善的功能。運用科學可行的方法和手段,對音樂教學要素,過程和效果進行價值判斷的活動,通過音樂教學評價,有效地促進學生發(fā)展,激勵教師進取,完善教學管理,推動音樂課程的建設與發(fā)展。因此,學生評價在音樂教學中的作用也有著獨特的魅力,我們欣喜的看到越來越多的音樂教師在《音樂課程標準》新理念的指引下,開始注重起評價來,特別是對學生的評價。但是,在欣賞了一堂堂充滿“新理念、新思想”的研討課后,我發(fā)現對于學生評價我們依然存在許多不足,可見許多教師仍沒有完全理解對學生評價的新理念。因此,有必要對現在學生評價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并找出相應的對策。


  一、評價內容應注重知識技能與綜合素質并重


  音樂知識與音樂技能是指《音樂課程標準》規(guī)定的學生經過學習應達到的演唱、演奏、識譜視唱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原來的老教材中,每學期學習的歌曲和欣賞的曲子各約六到七首,而且一些音樂知識和技能被單獨的列了出來,在教材內容少的情況下,音樂知識和技能教學內容就更被大多數教師所強調。到學期結束評價時,教師往往會以試卷的形式來檢測學生的音樂知識;讓學生單個分別演唱、演奏、讀譜視唱的形式來檢測學生的音樂技能。雖然現在實施新課程,使用新教材,但還是不乏一些教師延用舊思想舊理念,要知道從這些方面去評價學生,使得音樂課成為了學生的負擔。


  義務教育階段音樂課的任務,不是為了培養(yǎng)音樂的專門人才,因此普通中小學音樂教育從屬于音樂審美教育,為審美教育服務,其內容和要求都是從感受與表現音樂的情感需要出發(fā),適應音樂實踐活動的需要;而且,小學音樂教育的音樂知識技能學習都是貫穿于整個音樂教學過程之中。音樂知識與音樂技能是實踐性很強的音樂學習領域,是學習音樂的基礎性內容,是培養(yǎng)學生音樂表現能力和審美能力的重要途徑。對音樂知識和音樂技能的評價應根據小學音樂教育的特點,綜合演唱、演奏、讀譜視唱、音樂欣賞等內容進行,避免單純的知識技能技巧考核。


  新的課程要求教學過程中,不僅要關注學生學業(yè)成績,對學生掌握知識的狀況做出評價,而且要注重學生的綜合素質的考察,關注學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發(fā)展,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質、學習興趣、積極情感體驗等方面的發(fā)展;尊重個體差異,注重對個體發(fā)展獨特性的認可,給予積極評價,發(fā)現和發(fā)展學生多方面潛能,了解學生發(fā)展中需求,幫助學生認識自己、建立自信;以質評為基礎,應用先進的評價方法,不僅考察“認識”或“概念”等認知層面,同時關注對“表現”等行為層面的考察,如行為觀察、情境測驗等。


  二、評價主體應注重學生與教師并重


  傳統(tǒng)意義上的音樂教學更多地強調以教師為評價主體,任何結果都必須由教師一人來評判,教師是學生發(fā)展及其學習狀況的“裁判員”或者“法官”,教師評價的結果具有絕對的權威性。例如:一生在教師邀請下演唱新學的歌曲,唱完后,師就急匆匆的把學生演唱時所出現的錯誤公布了出來。這樣的評價,缺乏探討性和激勵性,毫無意義。從某種角度上來說,評價主體的單一性,忽視了學生的情感,態(tài)度和價值觀;強調教師為主體,更忽略了同級評價、不同源的評價。


  “以學生的發(fā)展為本”可以說是新一輪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根本。要想讓學生真正地發(fā)展,變被動為主動,我覺得把評價權交給學生至關重要。在評價過程中,學生不是一系列考試的消極應付者,而應該是主動參與者。


  學生有權評價自己,也有權評價他人。在評價過程中,充分尊重學生的人格,讓學生大膽地評價、了解、鼓勵自己或他人。這樣,不但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也充分展示了學生的個性。新課程標準就是倡導學生參與學習評價,鼓勵教師創(chuàng)造條件讓學生開展自我評價和學生之間的互評,也鼓勵家長和社區(qū)人員參與評價過程。如:在音樂課堂教學中,我常將學生請上來,或展現優(yōu)美的舞姿,或描繪歌曲表現的意境,或做一回小老師,與大家一起討論、分析如何唱好新歌,讓學生主動參與自評或互評的評價之中,使學生每節(jié)課學有所獲,在每節(jié)課后都能余興未了,保持對音樂的興趣。


  其次,學生更有權評價教師,教師雖是課堂教學過程中的組織者和引導者,但同時也是學生學習的親密伙伴。輕松、愉悅、平等的師生關系更能充分發(fā)揮學生的創(chuàng)造力,同時也有利于師生的共同提高。如:我在歌曲范唱完后,誠懇地問學生:“老師唱得怎么樣?”同學們會積極地發(fā)表自己的見解。在這樣一個愉悅、和諧、平等的環(huán)境中,老師和學生共同懂得了怎樣更好地來學習音樂。這樣的評價體系是立體的,交互的,開放的。


  三、評價標準應注重共性與差異性并重


  音樂評價標準是指為了衡量評定學生在音樂方面的價值而制定的標準。每位音樂教師對于如何評價學生,都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標準,大多數教師在評價時往往一視同仁,用同一標準去衡量學生的學習情況等,不管學生的基礎有何異同,不管學生進步與否。這樣的評價過多強調共性和一般趨勢,忽略了個性差異和個性化發(fā)展的價值。


  每位學生的本身音樂條件、生活環(huán)境、所受的音樂熏陶、對音樂喜好的程度都大不相同,因此他們對音樂的審美能力和創(chuàng)造力、對音樂知識和技能的掌握的程度也會參差不及,如果用同一標準去衡量他們,那么對于那些在某方面因為客觀原因而掌握的不太理想的學生來說,不僅有欠公平,也打擊了他們的積極性,而對于那些在某一方面有特長的學生來說,不僅得不到肯定,還有可能被“埋沒”。


  因此,運用怎樣的標準去衡量學生的音樂學習就變的至關重要。例如:對于那些不太令人滿意的學生,我們可以用發(fā)展的眼光去評價,看他原有的基礎怎樣,有沒有進步,進步了多少去決定。如有的學生 “五音不全”,按照一般的評價標準去評價,能夠上“及格”已經很不錯了,但出于對音樂的喜愛,盡管自己先天條件不足,該學生還是積極的學習音樂知識和音樂技能,這樣的學生我們難道只給他個“及格”嗎?


  四、評價結果應注重目標與過程并重


  以往的音樂教學評價注重目標取向課程評價,它把評價的重心放在評價結果是否達到教師預先制定的目標上,從評價結果呈現學生的學習的成果,追求評價結果的客觀性、準確性,多采用科學化的定量方法。盡管這種評價簡便易操作,但它忽視過程、忽視了人的豐富的內在變化。評價結果如果只是單一的分數量化呈現形式,沒有針對學生在音樂學習中的個性特點和不同的發(fā)展,就不能切實反映學生的整體學習情況。例如:在教學生學習時,往往用自己的目標思維定勢去約束學生,使學生無法勇敢地表達個人在學習過程中碰撞出的不同的思維,及由此思維而引發(fā)的不同的認知,即使有這樣的生成結果,教師也會把學生這種不同于目標的學習結果認定為錯誤。這樣的評價容易挫傷學生學習的自信心。


  音樂教學過程取向評價“強調把教師學生在課程開發(fā)、實施以及教學運行過程中的全部情況都納入評價范圍,起到評價者與具體評價情境的交互作用,主張凡是具有教育價值的結果,不論其是否與預定目標相符合,都應當受到評價的支持與肯定”。這樣的評價是新課程所需求的,也是有利于學生發(fā)展的評價。


  對學生的評價結果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著手:學生的參與狀態(tài),就是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情緒、態(tài)度,能否在音樂課上積極體驗和模仿,對教師提問和要求反應是否積極;學生的思維狀態(tài),對音樂作品有沒有獨立的見解,能夠在已有的基礎上自由地進行即興改造;學生的學習達成狀態(tài),能否將所學與個人情感聯系,這一方面展現學生向外學習延伸的發(fā)展性特征等。如一部分學生音樂知識和音樂技能掌握一般,但他們在音樂實踐活動中卻表現出了積極的參與態(tài)度和對音樂形象準確的把握能力。這樣的學生難道說她音樂成績差嗎?因此,學生的學習過程也應作為音樂教學評價的重要指標。


  五、評價方式應注重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并重


  以前的評價受科學主義的影響,多采用標準測驗等量化評價方式。定量評價具有比較標準、便于實施等優(yōu)點,被廣泛的運用,如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學生音樂能力測驗或音樂學習水平測量,進行定量測評,以獲得每個學生的音樂學習的等級或分值。量化評價方式有其客觀性的一面,但局限性也是很明顯的,因為有許多因素是無法進行準確定量的,但還是有很多教師選擇定量評價。而相對的說定性評價是音樂教學活動中,對學生的興趣愛好、情感反應、參與態(tài)度、交流合作、知識與技能的掌握情況等整體性的情況,用較為準確、形象的文字進行評價,從而給學生一彈性化、人性化的發(fā)展空間,但這種評價方法對評價者要求相當高,工作量大,實際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因此大多數教師并不喜歡用這種方式。


  采用定性的評語進行描述性的評價和進行測量的定量評價兩種評價方式各有其優(yōu)點和局限性,為了使評價的各項原則能夠更好得以實現,是評價更加科學、真實、準確,并更便于實際操作,必須盡可能地將兩種方法相互結合起來,使其利弊互補。


  音樂的美麗是保持生命激情的原動力,音樂教育需要用多變的音樂手法、旋律和各種音樂的元素結構生活的虛像,探討人性的本真,持續(xù)性地感受音樂,才能激活真情實感,觸動人的內心世界。這一類的精神活動從傳授到接受并完全吸收是一個漸進的復雜過程,效果發(fā)生的時間周期長,無規(guī)律可循,甚至難以預測長遠效果,這方面的評價就需要經過長時期的觀察用定性評價來展現。


  通過評價,學校和社會可以驗證音樂課程實施的可能性、有效性及其教育價值;教師可以掌握音樂教學計劃和目標的事實性,作為改進教學的依據;學生可以及時了解自己達到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學習;家長可以了解孩子的學習進度和成績,鼓勵和支持孩子的學習。雖然在音樂教學中學生評價只是評價的一個方面,但只要我們教師能合理有效的運用評價,就能使學生評價的真正作用得以體現。


  [參考文獻]


  1.《音樂課程標準》,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4月版


  2.《音樂新課程標準解讀》,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版


  3.《音樂教學實施指南》,朱名燕  彭志修,2003年5月版


  4.《藝術課程與教學論》,胡知凡,2003年9月版


  5.《初中音樂新課程教學法》,金亞文,2003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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